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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林肯担任律师时的一次辩护

 
 

编辑: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1809-1865),在未当选总统前,于1836年至1846年间曾做过律师。有一次,他朋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控告犯有谋财害命罪。他受朋友之托,以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身份,到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从中获悉全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向法庭发言说1018 日的月光下清楚地目击了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据此,林肯要求法院开庭复审。在复审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公尺,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肯定时间在11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头看了时钟,那时是111刻。
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举世著名的讲演: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18日晚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18日那天是上弦月,11点时月亮已经下山,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证人把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时间稍有提前。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往东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面对着草堆,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
在这场辩护中,林肯以最起码的天文学知识,摆事实,讲道理,用强有力的判断和推理,推翻了证人的证词,澄清了事实真相,为小阿姆斯特朗洗清了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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