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变价的原则
根据破产法的相应规定,破产财产是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程序,可供债权人实际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一、破产财产是以清偿债权而存在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保管和处理的财产;
三、破产财产是能够使债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受偿的财产的总和;
四、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依法确定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是:一、破产财产是债务人所有的,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前所有的,可供其独立支配的财产; 三、破产财产是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执行,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受偿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五、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破产财产;
六、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七、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八、债务人依照法律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九、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以实际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另外还有:
一、企业成员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
三、企业内部组织所有的财产,如党费、团费、工费、职工互助会等财产;
四、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的请求权(指以企业职工个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请求权);
五、以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无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矿山、河流及道路等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