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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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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1.参保对象
     凡在各省市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应参加当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征集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得超过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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