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链接
厦门法律网
 
 

婚前财产协议(二)

 
 

编辑:广州律师 来源:广州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广州法律网婚姻律师提示,为了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尤其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更加明确,婚前财产协议是必要的:

婚前财产协议提出公证申请人--男方:身份情况详细介绍   女方:身份情况详细介绍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夫妻责任、权利与义务,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1.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 男方婚前财产:详细财产清单
(2) 女方婚前财产:详细财产清单

2.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视为无效。

5.根据《婚姻法》,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

6、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7、该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经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立协议人:
日期: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广州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8 Law02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16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