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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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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房函[2007]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此复。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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