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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违法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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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违法租赁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违法的房地产租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无《许可证》的房地产出租(包括公开出租,拒不办理《许可证》和租赁登记手续;或以“承包”、“合作”、“借住”等形式隐瞒或变相出租);

  第二类: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发给《许可证》或不予租赁登记的房地产出租;

  第三类:租赁当事人不交纳税款或房地产租赁管理费的;或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地产出租不交纳或迟延交纳补交地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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